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ﻫ发布文号: 大开管发[1998]67号
第一章 总则ﻫﻫ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ﻫ
ﻫ 关联法规: ﻫ
第二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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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是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管理。
ﻫﻫ 第四条 凡在开发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类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空置商品房、未竣工商品房可向社会公开短期出租或预租;房改房(含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安居住房)在取得合法证件后亦可向社会公开出租。ﻫﻫ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持合法证照手续,均可承租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各类房屋。ﻫﻫﻫ 第六条 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ﻫ
第七条 凡向社会公开出租的房屋,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进行公开招租、拍租。
ﻫﻫ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租赁证》。凡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均属非法租赁。
ﻫ 第九条 凡开发区内发生使用权转移(含借用、拔用)的各类房屋均应依法申报登记。具体可划分为六类:
(一)居住用房;ﻫ (二)办公用房;ﻫ (三)生产用房;ﻫ (四)经营用房;ﻫ (五)合作、联营用房;ﻫ (六)经批准存留期限较长的临建房。
ﻫﻫ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出租。ﻫ (一)房屋所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ﻫ (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
(四)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违法建筑;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ﻫ (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有关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ﻫﻫ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
ﻫ第二章 租赁合同ﻫ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条款内容经双方认真协商后如实填写。
ﻫ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载明如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座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ﻫ (四)租赁期限;ﻫ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ﻫ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ﻫ (九)违约责任;ﻫ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合同必须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监制的统一文本。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一般不低于一年,最长不得超过十年。ﻫ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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