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认定【摘要】有些合同由于订立时就具有缺陷或者在订立后情势发生了变化, 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合同出现纠纷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才能对这些纠纷加以解决, 而如何认定订立合同当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 就成了合同解释的关键。在这一问题上, 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三种观点, 我认为折衷主义更符合中国的现在的实际, 但如何折衷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关键词】意思表示;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一、引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就是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 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合同为尺度来确定。因此, 合同是私法自治的工具, 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私法意思自治的功能。合同是私法主体用来设计、安排自己的生活, 实现自己的私人目的的工具。但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存在语言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情势的变化, 这就使得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或缺漏从而使合同的当事人出现纠纷。二、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规范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系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 二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①所以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当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确定其效力。理论界有三种见解: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一)意思主义意思主义是 19 世纪资本主义进人自由竞争时期以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尊重,随之产生的以探求当事人内心意思为宗旨的合同解释规则。意思主义要求合同解释以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为核心, 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极度重视当事人内心的意思。认为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是产生、变更、消灭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因素, 解释合同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合同作为法律行为, 其核心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实质因素, 而外在表示仅仅是起从属作用, 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多采取意思主义。如《法国民法典》 1150 条规定“解释契约时, 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 133 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 应查明真实意思, 并且不得拘泥十所用词句的表面意义。”意思主义的理论基础是自愿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自愿原则是对人的意志自由本质的尊重, 否定自愿原则, 就会使行为能力制度形同虚设, 这是对人的自治能力的贬低。“明确民法为私法,即使要在民法中尤其是在合同法中应当尽量限制强行性规范,扩大任意性规范。”②“契约不是别的,它无非是一个自由人以自由的方式选择了一种不自由的状态。”③意思主义的弊端在于若以表意人对其真意的解释为准, 对受意人来说显示公平, 因为当事人内心的意思, 他人无法获知。所以寻找当事人缔约的真正意思几乎是不可能的, 即使是可能也是相当困难, 立法难度很大且难以操作。若一味强调保护表意人的利益, 会影响到交易的安全, 违反了诚信原则中的客观诚信; 若以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法官对表意人的真意的解释为准,则变成了法官为双方当事人缔结合同,违背了平等自愿原则。(二)表示主义表示主义产生于 19 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及社会的发展,法律思想也发生了变化, 由个人本位开始转向社会本位, 法律追求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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