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单位) 19980814( 颁布时间) 19980801( 实施时间)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1998 年6月5 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 8年8月14 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 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五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 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 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 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第八条单体建设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 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的意见,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公共停车场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时,应吸收市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 配套建设停车场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 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 可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减少部分可以就近补建, 也可以按减少部分的实际造价缴纳停车场建设费。停车场建设费由市公安机关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收缴,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不得挪用。凡未按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 市公安机关应当就近为其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 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 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 或者按出让方式申请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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