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 SY 1241),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动火作业管理.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 动火作业
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烤、煨管道、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
、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 置换
采用清水、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清除并替换动火作业管道、设备内可燃介质的作业。
(三) 相关方
是指对动火可能造成影响或被影响的外方单位,如与分输站、末站工艺流程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
(四)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基层场站)
是指具体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
(五) 作业单位
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承包商或公司基层场站。
(六) 作业申请人
是指承担动火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如施工方项目经理、作业单位负责人、现场作业负责人。
(七) 作业批准人
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批准人委托授权人授权后仍承担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八) 作业监护人
是指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
(九) 作业监督人
是指由各级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实施安全监督的人。
(十) 作业人员
是指具体实施动火作业的现场操作人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条 生产运行部是公司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及修订公司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二) 负责组织公司动火作业方案的审核;
(三) 对公司动火作业许可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四) 对动火作业方案进行审查,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方案上报辽宁分公司,对三级动火作业方案上报公司;
(五) 对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申请上报辽宁分公司,对三级动火作业申请上报公司;
(六) 对职责范围内各级动火作业许可申报资料及现场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条 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基层场站)职责:
(一) 组织开展动火作业安全分析,编制各级动火作业方案;
(二) 向作业单位提供动火作业安全条件并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相关方案,检查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 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 监护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和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六条 作业单位职责:
(一) 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按审批后的动火作业方案组织作业;
(二) 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三) 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四) 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作业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现场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七条 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作业申请人)职责:
(一)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 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 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满足规定要求;
(四) 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并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 参与动火作业方案书面审查,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 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七) 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动火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基层场站)及公司生产运行部报告。
第八条 作业批准人职责:
(一) 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 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 负责批准、取消和关闭作业许可证;
(四) 指定安全监督,并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九条 作业监督人职责:
(一) 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的风险;
(二) 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 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四) 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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