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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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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doc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0618(颁布时间)
19970618(实施时间)
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7年6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1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重点、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组织和管理
第四章社会责任
第五章科普组织和场所
第六章科普工作者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本市公民的科学文化素 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用公众易 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将科学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向公众传播 推广的行为。
第三条 科普工作是国家基础建设、基础教育和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耍 组成部分,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条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具有针对性、趣味性 和通俗性,符合实际,注重实效。
第五条 科普工作应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科普工作应当反对迷信、愚昧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不得以科普为 名宣传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笫六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态度,不得将尚无科学定论、违背科 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的主张或者意见,作为科普知识传播和推广。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作为精神文明 建设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科普工作。
笫八条 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第九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科普工作者的劳动成果,支持他们的工作, 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 重点、形式和内容
笫十条 科普工作应当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其重点是:
(一) 增强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他们的观察能力、 思维能力、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其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二) 向农民传播先进的种植、养殖和加丁技术,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三) 提高工人的生产技能和技术创新、技术发明能力,提高产品质 量和产量,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四) 提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科学决策能 力和科学管理能力。
笫十一条科普工作可以釆取下列形式:
(一)举行科普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和科普作品展示会;
(-)举办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发布和示范活动;
(三) 在中学、小学中开设科技活动课;
(四) 在学校中开展科技发明、制作,撰写科技论文和组织科学考察 等课外活动;
(五) 组织科学技术下厂下乡,开展科学技术兴工兴农活动;
(六) 组织科学技术培训和岗位技术培训,举办技术、技能竞赛;
(七) 编写、制作、出版科普读物和科普影视作品;
(八) 设立科普画廊(橱窗),展示科普图片、模型或者实物;
(九) 参观科学技术场馆,阅读科普图书、报刊,观看科普电影、录
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科普专题节目;
(十)开展科学技术周活动;
()其他形式。
笫十二条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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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