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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补充规定.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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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档号:2-1-5 文件编号: 正政[2000]18 号责任者: 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000403 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政[2000]18 号正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正政[1998]35 号文一并贯彻执行。正定县人民政府二○○○年四月三日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补充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 在正政[1998]35 号文《关于印发正定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基础上,对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 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必须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姓名、申请条件、所用地位置、发放面积及收款情况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公布, 便于人员群众监督。 2 、四世同堂且只有一处不超标宅基地的,可以申请发放一块新宅基地。 3 、旧宅基地面积不低于标准面积,但确实不便于居住,或者因规划需搬迁的,可以申请调整一处新宅基地。 4 、经批准调整宅基地的户,必须先拆旧后盖新。 5 、全家户口外迁或外出经商出卖宅基地的,不准再批放宅基地,出卖或者出租住房的,不批准发放宅基地。 6 、边角地块、零星散地,不够发放一处新宅基地,且又影响村容村貌的,若进行调整,必须经村民代表会充分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7 、经依法批准占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使用权,需建设时,重新审批。二、一户一处不超标准宅基地的管理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处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2 、以继承、赠予、买卖、调换等各种名义获得的农村宅基地,都计算在现使用者的使用面积内。道路(包括独行道、院外、猪圈)占地属于集体土地,必须服从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3 、过去由集体发放的宅基地,应维持使用现状,任何人不得私自扩大。生活确实不便的, 应由村委会提出调整申请,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研究、安排。 4 、超标宅基地翻新时,必须按农村规划、按照新标准面积进行建筑,任何组织盒个人不得私自扩大面积。 5 、国家建设或实施规划须拆迁农村住宅的,无论旧宅面积有多大,新迁建面积不得超出标准面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其它理由私自扩大发放面积。 6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买方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并依照本规定第一项第一条办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7 、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提出申请,经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收回,统一安排作用。三、发放宅基地收费 1 、批放宅基地严格禁止乱收费。但可以收取土地补偿费,占有耕地收取标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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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