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厂房及场地租赁合同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厂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同。第一条租赁物业座落位置及租赁物业状况位于太湖县城西乡树林村辖区, 租赁物厂房占地面积为亩,包括厂房场地,办公室及区间路面等整体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具体面积及四至区域详见窑厂规划图)。第二条租赁物业用途 1 、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制造免烧砖。 2、在租赁期间, 乙方应依法使用厂房, 甲方不予干预。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 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租赁期限 1、物业租赁期限二十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 、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3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做好返还租赁物业的准备,并保证在租赁期届满时将租赁物业移交甲方。第四条租金及支付 1 、租金标准为:第一个五年每年租金陆万元人民币; 第二个五年每年租金为柒万元人民币; 第三个五年每年租金为捌万元人民币;第四个五年每年租金为玖万元人民币。共计壹佰伍拾万元(¥ 元)。 2 、上述租金标准包含所租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 以及办公厂房、宿舍和附属设施费用。 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每年支付,第一年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以后每年支付时间依次类推。第五条租赁物业交接 1 、甲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 乙方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 、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 由甲方明确厂房的四至, 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 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租赁物业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第六条厂房的装修及改造和增添建筑物乙方如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及增添建筑物的, 由乙方自行实施,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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