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甲方(建设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施工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于 2011 年 11月 25 日签订了《景观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景观工程施工合同》”) ,约定甲方将其位于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公司景观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现该工程已经竣工并通过验收,经核算该工程的工程量发生增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增加工程量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增加的工程量的总价款为人民币 6500 0 元( 大写: 陆万伍仟圆整), 由甲方在依据《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向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景观工程款时一并支付。二、第一条所述增加的工程量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绿化、场外市政道路沥青混凝土路面增加、土石方超挖、给水管道绿化、综合楼至门卫室之间的照明线路、围墙基础超挖、停车场混凝土厚度增加、停车场二灰层补加以及上述项目附属配套建设施工等所致的所有工程量。三、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所约定《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履行过程中工程量增加的所有人工、材料及机械费用均已结算完毕,双方均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四、本协议作为《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甲方现场施工人员与乙方有其他工程量签证及工程量变更签证而与本协议确定内容向冲突的,以本协议所确定内容为准。五、其他约定: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甲方依照双方所签定《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应支付给乙方工程总价款 5% 的质保金, 甲方于该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投入正常使用之日起一年内向乙方支付。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授权签约人(签章): 乙方(盖章): 授权签约人(签章): 签约日期: 2012 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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