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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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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2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四节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保证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 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的、相互监督的制度和方法。(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和依据 1. 主体和对象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 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 依据(1 )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 )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 各单位根据<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 )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三) 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 单位负责人其一, 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其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 而是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 其三, 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 带头执法, 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2.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 应当及时处理; 无权处理的, 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四)单位内部会计日常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与监督(1 )对原始凭证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和监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 在不予受理的同时, 应当予以扣留, 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请求查明原因, 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表述的事项与实际业务不符, 是一种虚假的凭证;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是指原始凭证所表述的事项与经济业务相符,但经济业务本身不符合法规制度的规定。(2 )对原始凭证准确性、完整性的审核和监督“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予以退回, 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不准确的原始凭证,是指原始凭证没有准确地表述经济活动真相,或在文字上、数字记录上发生差错等; 不完整的原始凭证, 是指凭证上的文字说明、有关数字没有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填写齐全。 2. 对会计账簿的监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账外设账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3. 对财务报告的监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 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和纠正无效的, 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4. 对财产物资的监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 作出处理。”第一, 各单位要建立账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 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第二,会计人员对账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 5. 对财务收支的监督《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4) 会计机构、会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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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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