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工程总承包
概念
EPC(E ngi neeri ng Procureme nt Con structi on )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
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 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通常公司在
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
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
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 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
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更多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 Co nstructi on 应译为
“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模式
较传统承包模式而言,EPC总承包模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基本优势:
(一) 强调和充分发挥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对设计在整个工程建设 过程中的主导作用的强调和发挥,有利于工程项目建设整体方案的不断优化。
(二) 有效克服设计、采购、施工相互制约和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设计、采购、施
工各阶段工作的合理衔接, 有效地实现建设项目的进度、 成本和质量控制符合建设工程承包
合同约定,确保获得较好的投资效益。
(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明确,有利于追究工程质量责任和确定工程质量责任的承 担人。
特征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 其基本特征
可以总结为:
(一)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
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 (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
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发包人 (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
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
(二) 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 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 后监督模式。
(1) 、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 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 设计、采购、
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 介入对
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 一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 是采用该种模式。
(2) 、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 (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
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 FIDIC编制
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 (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
(三) 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 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
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也即,总承包人是 EPC
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
合同
EPC总承包模式在实践中的几种合同结构形式。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商对整个建设项目负责, 但却并不意味着总承包商须亲
自完成整个建设工程项目。 除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总承包商必须完成的工作外, 其余工作总
承包商则可以采取专业分包的方式进行。 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往往会根据其丰富的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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