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筹建期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相关政策《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但从上述描述的内在含义中可知,开办费所包含的项目并不是正列举事项,即除了列举事项外,还包括其他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性质的支出,笔者认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应属于“开办费”的内容。 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及其解读,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 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笔者认为,按照15号公告及其解读, 只要是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直接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没有了收入5‰的限制;广告宣传费则可直接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开办费,也没有了收入15%的限制(一般行业)。上述两项费用计入开办费后,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扣除,或者按照不少于3年期间分期摊销扣除。同样的费用由于归属于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得到的税收待遇也不同,所以对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来说首要的问题是要有个税企双方都认可的界定企业筹建期和正常生产经营期的标准。二、关于筹建期和正常生产经营期的界定业务技术鬟毒谚,寿分& 蔼’《’}魏冁鞭穗麓刘素材马弘爽黻按照相关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筹建期的结束是以生产经营的开始为截止的,界定了生产经营开始之日就界定了筹建期和正常生产经营期的划分。有人主张生产经营开始之日为营业执照批准日期;有人主张为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度; 有人主张为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取得之日。那么到底哪种主张更有道理呢,笔者对此分析如下: 15号公告解读认为,企业在没有取得收入的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60%扣除,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全部扣除,只不过由于不是正常生产经营期,不能直接扣除,要先计入到开办费,按照税法规定的开办费政策进行税前扣除。此种处理方式源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性、合理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中,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从企业整体来看,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是企业业务发展和管理活动的必然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或未来收入)直接相关的、’非常重要的支出。尤其是筹建期的支出更是企业为取得未来收入的重要铺垫和支撑,没有筹建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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