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广播电视大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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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江西抚州广播电视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姓名
黄华英
学号
6
所在学院
金溪电大
专业
法学
指导教师
邹喜祥
职称
中学高级教师
论文题目
浅论夫妻共同遗嘱
一:结合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国外的立法状况及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理论争议
1、共同遗嘱来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普遍出现于中世纪。罗马法时期 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当今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
(1)否定主义立法例 。即完全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禁止使用共同遗嘱。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国家。
(2)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使用共同遗嘱。例如德国 、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
(3)不确定主义立法例。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2、在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看法不同,对其法律效力的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夫妻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 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
第二种是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矛盾,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共同遗嘱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种是限制说。主要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 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从1985年就开始适用的《继承法》已明显不能与现在的现实生活相适应,许多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便,夫妻共同遗嘱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代表,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为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只有在离婚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共有分离出来。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做出遗嘱处分,即使预先做出了处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阻碍,而夫妻共同遗嘱恰能解决这个问题维护夫妻财产的统一性。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能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有一定的帮助。而笔者选题目主要有以下意义:
1、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还没有承认夫妻共同遗嘱,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纠纷,这不利于我国继承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2、从司法层面讲,由于缺乏立法的指导我国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处理不太统一,这与我等原则是不符合的。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3、从现实生活方面看,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相关的法律纷,使公民生活更加和谐,使社会更加安定。
二:对有关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综述
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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