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租赁汽车时要承担的责任承租人在车辆正常维修、保养、年审和保险由租赁公司负责。因承租人延误车辆的保养或年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在租赁期内, 承租人要按《车辆使用手册》作及保养。在出车前, 必须作常规检查,如机油、刹车油、冷凝水、轮胎气压和灯光等,若发现问题,须速送中心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否则后果自负。承租人在租赁期内, 有义务妥善保管好, 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车及其有关的证件, 保持车身清洁直到归还租赁公司为止。如有遗失应即时通知租赁公司及有关部门。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允许有损害本中心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行为。 1 、对租赁的车辆不得转让、转租、销售、抵押及投资等任何侵犯租赁公司所有权行为。 2 、不得将租赁的车辆进行营运、体育、军事、竞赛等,严禁装载易燃易爆或腐蚀物品。 3 、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任何违法乱纪活动。 4 、承租人因经营不善关闭、停产、被兼并或破产时,除租赁公司外,其他债权人无权处理租赁公司租出的车辆。 5 、未经租赁公司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变所租车辆的车身颜色、形状,不得改装或加装车内结构。属承租人的责任人引致发生事故、损伤、死亡、遗失及被盗等时, 承租人应向租赁公司如实报告并支持营业补偿费和损害赔偿金, 规定如下: 1 、车辆的证件及资料如有损缺、丢失,由承租人负全部责任和费用,同时还须承担自丢失证件之时起至补证完毕之日的全部租金。 2 、承租人对发生事故的赔偿,承租人承担保险公司规定不予赔付的而实际需支出的费用,承担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责任。 3 、车辆被盗、被抢时,承租人要承担保险公司免赔部分的金额赔偿; 承租人还须承担失车后至保险公司赔偿前该期间 50% 的租赁费用; 办理索赔时承租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交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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