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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1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98422.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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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01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98422 【发布单位】北京市【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发布日期】 2004-06-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北京市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者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市对汽车租赁业发展实行统一规划、规模控制。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及经济发展需要编制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五条交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汽车租赁经营者信用信息,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第六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在搜集分析行业信息、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培训、调解汽车租赁纠纷等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本市提倡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科学管理, 合理布局营业场所,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水平。鼓励开展企业间的同城和异地合作, 鼓励现有出租汽车企业兼营或者转业经营汽车租赁业务。" 第八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本市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确定的行业总规模和企业经营规模;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不少于租赁车辆总价值 3% 的流动资金; (四)停车场地的泊位数不少于租赁车辆数的 30%; (五)有保障网络化经营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六) 车辆安全、车辆技术岗位上应当有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鼓励现有汽车租赁企业按照自愿原则通过重组等方式扩大经营规模。第九条租赁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状况等级为一级;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保险; (四)符合本市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属于客运车辆的,应当安装防盗设备。第十条申请从事汽车租赁活动的,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区管理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投入运营的车辆颁发租赁车辆证件。第十一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使用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汽车租赁经营者对承租者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辆保险的投保情况、救援服务等内容。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和维修管理制度,确保向承租者提供的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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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