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doc行政机构规范性文件清理措施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 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 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 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
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 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 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 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 对方当事人。
(三)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
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 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 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
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
4请示、报告、函;
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 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 清理的原则和标准
(一)下列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1、 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的决 定》规定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2、 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具体 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 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 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 己消失、管理方式已改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 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 布失效的
3、 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 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 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或 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4、 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 办事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未被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以有关政府或政 府部门名义重新制定。
5、 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 相抵触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6规范性文件标注“暂行”试行”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 效。
7印发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予以废止。确需保 留或修改的由原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提出保留或修改的清 理意见。
(二)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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