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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货物类出港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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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港务集团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集团货运商务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严密流转程序,防止港内货物、物资丢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货物类物资包含港区内各生产单位为客户办理出港的货物、集装箱和港区内企业生产的出港产品。
第三条 我港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体系是采取集团生产业务部职能管理,各生产单位具体办理,公安局保安公司检查放行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集团生产业务部负责货物类物资出港的职能管理
1、负责集团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贯彻落实;
2、负责集团货物类物资“出港证”操作模式、样本格式的核准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执行情况。
第五条 港区内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货物类物资出港业务具体办理
1、负责按照集团的规定,制定、细化本单位货物类物资出港管理的实施细则,并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备案;
5、负责日常与公安局保安公司对出港业务管理的联系、协调工作;
2、负责自检自查本单位出门证的管理情况,并定期上报集团生产业务部;
第六条 公安局保安公司负责货物类物资的出港检查放行
1、负责按照集团的规定制定、细化门岗检查制度,并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备案;
2、负责核查所有货物类出港车辆的手续完备和车辆载货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章 货物类物资出港业务流程
第七条 集团所属各生产单位非集装箱货物出港流程
1、各生产单位审核作业委托人出港手续后,按照具体业务分工,确定相关站队负责开据出港证;
2、相关站队对出港手续和提货人相关证明核实后,安排装车作业。
检斤车辆:垛边理货开具“交接小票”,经司机、货主签字确认后,司机将“小票”传递给磅房,计量员依据“交接小票”机打“衡重小票”;司机持一联“交接小票”、一联机打“衡重小票”到相关站队开出港证(手写或机打);负责开具出港证的人员,核对“衡重小票”及货物后,开具出港证(手写出港证需注明开具时间)。
不检斤车辆:作业结束后,负责开具出港证的人员,核对货物件数后,开具手写出港证,注明开具时间。
运输单位若持有货主书面委托并在各生产单位备案,当货主不在作业现场时,可由运输单位专人代替在“交接小票”上签字确认。
3、出港证门卫联盖各生产单位专用章(需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和公安局保安公司备案)后交司机出港。司机持门卫联出港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行驶线路到港口门卫接受放行检查。
4、公安局保安公司检查人员在核对出港证、车号和货物(件数)无误后,核对出港时间(机打出港证需经扫描识别),未超过规定时间则留存出港证门卫联,放行车辆出港。
5、出港证库区联由相关站队内部核对后留存,将每车的 “机打衡重小票”、“货物交接小票”与出港证装订,存档备查。
第八条 集装箱货物出港流程
由集团集装箱业务部会同各集装箱码头公司负责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异常货物出港流程
1、车辆载货误入港出港
由港公安局保安公司负责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集团生产业务部备案。
2、装船甩货出港
由作业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装船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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