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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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4 月 19 日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 190 号)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规范流动人口服务和管
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
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建立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
实现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方便流动人口办理有关就业、就
学、经营、社会保障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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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税务、民政、卫生、教育、司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及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它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八条流动人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经过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公安机关申报:
(一)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二)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
(三)其它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房屋出租人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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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向房产管理
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
五日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居住在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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