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预防职务犯罪
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在实践中探索和创新了诸多有效形式。本文以就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谈谈自己的几点粗浅认识。
一、预防职务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1,预防职务犯罪的来源及认定。
预防职务犯罪是根据伟大革命导师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并结合我国的实践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检察机关是借鉴原苏联的检察模式建立起来的,它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也不同于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权宪法”。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检察权,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成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是最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活动,但其并非是现在才有,预防工作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检察机关设立时就有,只不过当时没有明确的提法。目前对于预防职务犯罪的性质还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它是与检察权并列的一种职权,但多数人倾向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也赞同把预防职务犯罪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专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职务犯罪案件也是归于检察机关查办,因而把预防工作归于检察机关统一行使有助于更好地开展反腐败工作,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二是预防实质上讲就是一种监督,把预防工作归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范围,有利于权力的统一分配,提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效果,更好地实现社会和谐。
2,预防职务犯罪与法律监督的关系。
(1)实践中需要把两者结合起来。从政策层面上来看,中央2005年下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16字方针为开展预防工作做出了政治保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了法律保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一些较大的市出台的《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则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具体依据。从法律层面上认识角度分析,法律监督职能的实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解决实际中的违法问题,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视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质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完整,遏止违法现象在职务领域内的发生,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力基础是法律监督权,没有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预防职务犯罪也就成了空中楼台,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二者在实质上讲是一致的。
(2)正确认识预防职务犯罪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具体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预防职务犯罪职能是刑事诉讼职能的一种继续延伸;检察机关开展一系列的业务活动都是紧紧围绕着法律监督中“诉讼”这一核心职能而展开的,二是法律监督的有效实现途径是直接参与诉讼,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对诉讼程序之外活动的一种监督,是对诉讼程序之外法律监督的补充和完善;三是开展预防工作是对检察机关职能资源的充分利用,案件的整个环节都需要开展预防工作,预防人员享有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利,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四是预防工作是对法律监督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是以非诉讼手段履行检察职能的有效尝试和探索,两者需要结合。
3,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特点。
预防职务犯罪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法律监督,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程序性;二是职权性;三是专门性;四是监督指导性。
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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