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 参考 )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交通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诉讼请求:撤销***********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年**月**日,我单位使用自有车辆运载本单位货物前往***,当车辆行至***路时,被交通运管人员截停实施运政检查。
我单位驾驶员向检查人员说明所运物品系本单位货物,并非从事社会性运输经营活动,并出示了相关出库运送单据。
但交通运管部门认为,使用自有车辆向外单位运送由本单位销售的商品,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并以我单位未办理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为由对我单位作出了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我单位认为,上述运输行为并不属于《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
我方认为,《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指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是指:
以道路交通运输服务本身为独立经营项目的经营活动;(换种直白易懂的说法,即:专做运输这门生意的活动);
所运输物品的所有权属于他人;
是受雇于他人进行的运输行为;;
是发生运费结算的运输行为;
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运输活动;
是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登记项目中单列一项“交通运输”的经营活动;
如属单位经营的,其经营活动核算应当适用财政部制订的《运输(交通)企业会计制度》、《运输企业财务制度》、《交通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办法》;
是应当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核定征缴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为3%)
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行为。
对照以上特征,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完全不符合上述特征。
★★★ 依据以下规定:
《民法通则》第72条: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我单位向销售合同对方当事人运送途中的货品,尚未与对方办理交付手续,就是属于我单位自己的物品。
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根本不是受雇于他人进行的运输行为,而是属于商品销售单位自己对商品销售合同的履行环节,是为自身完成对所售商品的交付义务而进行的运输行为,属于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
是否发生运费结算(不论何种形式),应当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等全国统一遵守的经营核算制度进行认定,而不能任由交通部门进行毫无依据的随意理解!!!!!!
上述全国统一遵守的核算制度将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产生的费用列入源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成本,根本不涉及来源于外部的“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科目。所以,根本不能认为发生了运费结算(不论何种形式)。
交通部门根本无权对国家统一制订的经营核算制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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