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上诉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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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30日生,住xx口市河南街XXXXX,联络方法: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口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xx口市人民大街2021号。法定代表人:于xx,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房屋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不服xx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特依法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贵院重新开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侵害了法律给予上诉人享受的基础诉权。
首先,被上诉人xx口市人民政府自房屋征收开始至今,并未将梅政房征(xxxx)3号《xx口市人民政府有关对松江路西侧AB楼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以任何公告的方法进行公告,上诉人作为涉案地块的被征收人从未在征收范围内看到过上述征收决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赔偿条例》第十三条之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该立即公告。公告应该载明征收赔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该做好房屋征收和赔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本案上诉人作为房屋的被征收人,曾经在听说周围要进行拆迁时,主动找到拆迁部门问询拆迁事宜,不过被上诉人的任何征收部门未曾以任何方法将征收决定进行公告,也没有依法做好征收和赔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其次,上诉人是经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法于xxxx年7月28日,从xx口市房管局处获取到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上诉人在法定法定时限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贵院立案庭也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所以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是对基础事实和案件情况的不了解,也是对上诉人基础诉权的剥夺。
再次,本案中上诉人并未提供将征收决定依法进行公告的充足证据。从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无任何一份证据能够直接证实被上诉人对其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法进行了公告,也无法证实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和赔偿进行了宣传、解释等工作。毫无疑问,征收决定依法应该公告后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被上诉人声称其作出征收决定的日期是xxxx年3月26日。不过并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于当日对征收决定进行了书面公告,也并不意味着被上诉人在征收决定上写的日期是xxxx年3月26日,就代表上诉人从xxxx年3月26日真正获知该份征收决定及其内容。
二、一审法院违反等级管辖和利害关系回避标准,程序严重违法,其所作出的(xxxx)梅行初字第xx号《行政裁定书》应该依法给予撤销。
首先,依据《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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