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好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关系,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隐患,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估的事项
国土资源管理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重大政策、重要建设项目等,对涉及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进行先期预测研判,先期预防化解。下列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县(市、区)及乡镇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与实施事项;
(二)征地补偿政策调整,项目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征地补偿安置事项;
(三)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利益的重大土地权属调整变更事项;
(四)国土整治项目中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利益的事项;
(五)企业改制、关闭和破产中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土地资产处置事项;
(六)矿产资源整合及矿业权设置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和活动;
(七)涉及公共安全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事项。
二、评估的责任主体
国土资源领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遵循“属地管理”、“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权限组织开展评估。《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事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或指定评估责任部门。
(一)土地利用规划调整。
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责任主体为原规划批准单位,即乡镇一级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责任主体为各市人民政府,市、县级土地利用规划调整的责任主体为省人民政府。对规划调整涉稳风险评估,由规划批准权的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国土资源及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二)补偿安置政策调整及建设项目用地。
1.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修订,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评估,修订成果上报审批时一并呈报风险评估报告。
2.城市批次用地,由拟实施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评估,在用地报批时,呈报单位应在报批文件中对风险评估情况作出说明。
3.单独选址及具体项目用地,由用地申报单位即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准立项(核准、备案)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报主管部门确认。征地报批时,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在报批文件中对风险评估情况一并作出说明。
(三)土地权属调整变更。
在实施土地征收与转用、城镇改造等过程中,对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利益的土地权属调整、变更,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评估。
(四)国土整治。
1.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区内涉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青苗补偿,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评估。
2.土地整治项目涉及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和群众利益的重大土地权属调整,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编制调整方案,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规划设计时一并进行审查。
(五)土地资产处置。
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破产中涉及职工利益的土地资产处置,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评估。
(六)矿产资源整合及矿业权设置。
1.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大事项决策与实施,责任主体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编制单位,即由拟实施事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
2.矿业权出让事项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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