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有关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条款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附件2: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地
(省、市)
详细地址
公司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商登记
注册类型
银行信用等级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
资产负债率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公司贷款余额
2009年公司
投资总额
2009年公司
营业额
其中:中长期
贷款
其中:合同能源
管理项目投资
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
主要
业务范围及
服务领域
应用的主要
节能技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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