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2-7-25
汕价〔2012〕118号
汕头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我局《关于加强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汕价〔2012〕22号)的相关规定,经测算,中心城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货价格有所下降,现决定调低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新用户每立方从23元调整到181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221元),老用户每立方从21元调整到161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201元)。
二、各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并在收费窗口的显眼位置进行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共同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和经营秩序。
三、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以上通知自2012年7月26日起执行。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汕头市中心城区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
销售价格表
(自2012年7月26日起执行)
项目
新用户
价格 (元/立方米)
老用户
备注
优惠价格
(元/立方米)
优惠办法
居民管道液化石油气
181
161
在5年内(其中已安装尚未开通的用户从开通之日起计)按300立方予以每立方2元的气价优惠。
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新老用户分别为 221元和201元。
说明:1、工商等其它用气暂由供求双方协商定价,今后视情况变化再予以调整。
2、老用户范围指2006年12月26日前已缴交(含已签订合同)燃气管道建设配套费用的用户,其余为新用户。
3、老用户在上述优惠期内优惠气量用满的,其优惠自行取消,并统一按公布的新用户价格执行。
2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最新的LNG价)
发布日期:2010-7-5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汕价〔2010〕125号
汕头中心城区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我市近期市场燃气货源充裕,进货价格回落的实际,市物价局决定从7月6日起调整中心城区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
1、各批发单位供应中心城区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批发每瓶最高不超过81元。
2、中心城区门店零售15公斤装(净重145公斤)中准价为86元;10公斤装(净重95公斤)中准价为57元。在上述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各经营单位可在下浮6%幅度内(暂不上浮)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实际销售价。
二、管道石油气
居民用户管道石油气销售价新用户每立方175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76元),老用户每立方155元(7月份抄表用气综合结算价156元)。
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管理和调整。
四、各批发经营单位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质保量供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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