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企业安全运行管理标准来源: 2010-1-18 15:40:48 前言本标准是根据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科号文要求,由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编制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 总结了福建省城镇供水安全运行管理的经验,并参考了有关标准规范,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本标准共有 9 章,主要规范供水企业的人员配置及职责、工艺运行管理、水质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厂容厂貌、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内容。在执行本标准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收集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福建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 242 号,邮编 35000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标准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主编单位: 福建省城市建设协会给排水分会参编单位: 厦门水务集团主要起草人:兰邵华吴灿东苏淡城洪卫真主要参编人员:陆洋郭俊青黄志向游弈平徐国富吴元喜杨宇朱丽红肖芳苏杨俊义陈晓航余庆明主审人员: 目录第一部分管理标准 1 总则…………………………………………………………… 4 2 人员配置及职责………………………………………………… 5 3 工艺运行管理………………………………………………… 6 4 水质管理……………………………………………………… 14 5 设备管理……………………………………………………… 20 6 安全管理……………………………………………………… 23 7 厂容厂貌……………………………………………………… 25 8 财务管理……………………………………………………… 26 9 档案管理……………………………………………………… 27 附录 A ………………………………………………………… 28 附录 B ………………………………………………………… 29 第二部分评价体系 1 考评必备条件………………………………………………… 31 2 评分标准………………………………………………… 32 3 评分说明………………………………………………… 65 第一部分安全运行管理标准 1 总则 为加强对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统一监管办法和标准,提高供水企业管理水平,保障城镇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城镇供水企业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评估指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公共供水企业及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单位的的运行管理与考核评价,乡镇、开发区集中式供水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所称的供水企业系指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和公共取水点的供水企业、由企业自建向城镇局部范围及厂矿企业居民供应生活饮用水的单位。 从事供水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供水企业管理制度和运行操作规程。企业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外,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凡国家标准有调整或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各市(县)建设(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城镇供水企业的运行监管工作。 2 人员配置及职责 机构设置应根据企业自身情况,针对工艺运行、生产技术、水质检验、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和生产运行人员。 人员配置 1. 关键岗位包括高压操作岗位、电工维修岗位、化验人员岗位、特种设备操作岗位、水表检定岗位;操作岗位包括泵房运行工、净水工、管道工等岗位。 2. 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率为 100% ;操作岗位持证上岗率不应低于 70% 。 3. 新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在三年内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新的操作岗位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上岗。 岗位职责应根据企业自身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情况,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 3 工艺运行管理 工艺运行城市自来水厂应执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 ),制定各工艺段运行管理技术规程,建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工艺段包括: 取水口 应建立地表水取水口防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巡视。 汛期及台风造成洪涝灾害期间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是否完好及防汛防洪物资的储备情况,防止洪涝灾害和污染。 固定式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进行巡回检查,及时清理杂物。 泵房(泵站) 泵房(泵站)必须制定符合工艺特点的操作规程,建立机电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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