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一讲
主讲:吴 江
浙江广厦学院思政教研室
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教材位置: P185 — P192
主 要 内 容
民事行为制度
民事权利制度
民事责任制度
民事主体制度
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86年4月12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为各种民事活动提供了可以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大法之一。
对“平等主体”的理解
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
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
可见,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没有高低之分。
案例:企业与个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某大型国有企业将原来的简易厕所改造扩建为多人公用厕所。厕所离王某家住房很近,严重影响了王某全家人的身体健康。王某多次向该厂提出,要求厂方解决。厂房以“我们是国有企业,个人不得干涉”为由,对王某的要求置之不理。王某该怎么办?
分析:服装厂的做法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王某有权要求厂方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解决。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互不隶属,能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简言之,就是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完全的意志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参加民事活动,作出民事行为,并自主地决定民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予以干预、强迫或者胁迫。
案例:法院是否支持小红的请求?
小强和小红曾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同居,小强用家里的钱自主创业,小红则当起了“全职太太”,照顾小强的日常生活,期间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
5年后,小强事业小有所成,有一家规模不大不小的公司。但是由于小强平时忙于事业,两人的感情出现危机。最后两人协议分手,小红提出,大学毕业后她为了支持小强的事业,放弃了自己的专业和出去工作的机会。现在两人分手,小强应该给与自己补偿,要小强补偿自己“青春损失费”20万元。小强认为,当初自己创业是向家里借的,现在有这么一个公司,也是靠自己的勤劳和打拼换来的;小红和自己的关系是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小红提出索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根据。小红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强支付这5年来的工资、“青春损失费”、诉讼费等合计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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