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要求详解
相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要求:
依据《协议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要求”。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民间借贷的利率能够合适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相关民间借贷的要求还分散在《协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协议法》中,借款协议作为一个民事协议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要求:“借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第210条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协议,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要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限制利率的要求。”很显著,《协议法》对民间借贷协议是采取区分对待的,关键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标准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有关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能够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认可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而且持主动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部分条款一样能够适合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全部条款全部充满了一个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
《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首先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和公民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以后,鉴于实践中公民和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订了相关的批复,即《有关符合确定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回复》。该批复要求:公民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和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深入明确化。依据该批复,民间借贷能够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和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根据约定进行货币或其它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含公民和法人之间和公民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协议范本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证号码:
联络电话:
通讯地址(住址):
甲乙双方因借款事宜,根据《协议法》、《民法通则》及其它法律法规之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协议以下:
一、甲方于 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累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为 )已于 年 月 日全部还清,互不拖欠。双方于 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协议》(no: )作废。
二、甲方因 事由再次向乙方 借款累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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