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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海淀).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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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首都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国函〔 2009 〕28 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 2008 〕8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 2009 〕7 号)和《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京金融办〔 2009 〕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第三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二)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 200 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三)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 2 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 1. 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2. 在最近 5 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第五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除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近五年应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第六条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 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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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