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法》及其生效后的社会影响 20090307 君合律师所合伙人马建军汪有人说法律出台后,企业成本增加了 20 %,但没有定量的说法。争论中充满了政治语言,非法律概念。一、劳动者的概念问题: 合伙人是否是劳动者?不应当, 但劳动法也当作是劳动者。如维护合伙人的权利就不能维护律师的权利。很多概念会出现问题。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是劳动者: 是双重身份, 既有被雇佣的身份, 也有管理的身份, 与其他劳动者不同。也受到公司法的管理。他在法律上的特征是什么, 也没说清楚。是否支付加班费, 解聘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能否自己和自己签合同?他的雇佣关系是和谁建立的? 如没有从法律上分析,而是笼统的说,会有问题。劳动者的权利: 宪法上的权利-指的是劳动者作为一个整体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 劳动法上的权利-作为个人享有的权利; 如: 单位说劳动者有违法的嫌疑, 通知其停工一周, 进行调查, 可以拿工资, 但不用上班。或公司由于特殊原因, 大家都回家, 发工资、不用上班。劳动者认为有劳动的权利。劳动在宪法上是权利,但劳动法上是义务。劳动合同法评论一边倒,是不正确的。立场:反对劳动合同法,不是好法。二、劳动法 1995 年5月1 日实施《劳动法》在制定起草过程中,有两个重要作用。 1、从 1995 ~ 1998 , 把我国几千万的固定工改变为合同工, 标志着这段时间, 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 2、是我国第一步确定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劳动法的最低标准。 8 小时工作、加班、补偿、不用童工。。。基本一直沿用这个标准。 3、是一部基准法,确定了基本原则和规定。 4、 1995 ~ 2005 年,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接受了。执行时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有些东西不明确。如劳动者的概念不明确, 没有定义, 用人单位也没有定义。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是后来规定的。有些有原则但内容含糊。 5、致命的弱点:在设计劳动合同制度时采取了独特的制度,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是与发达国家所形成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不同。导致劳动者要单独面对用人单位协商合同。实际上谈判的可能很小,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尚有可能。劳动者是弱者,一是提高对劳动者保护的标准,二是执法时对法律的解释倾向于劳动者,通过上述渠道保护劳动者。大家都了解在实践中是保护劳动者的。在庭审中,举证、解释时,法官都需要企业严格、严密的举证、说明,有时即便很合理,法官还不接受,认为实际上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上海数据:劳动者胜诉率 86 %~ 87 %,大多数情况企业都不胜诉。此种情况会造成三、劳动合同法 1 、为什么要定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太粗。很多条款只能实践中。如:什么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清楚。各种问题多, 地方开始立法, 各地立法不同。比如: 保密, 在深圳, 约定保密要付费。北京和上海没 2 有规定,不需要支付对价。与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不应超过劳动法。但实际突破了劳动法。二者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目前都不清楚。指导思想不明确。 3月 20 日公布一个月,一个月征集到的意见:仅次于宪法的意见数量。绝大多数意见都是支持这部法律。企业没有重视。 4 月以后,企业发现法律实际上影响很大,开始逐渐通过其他渠道表达意见, 几次的审议讨论中,不同的意见仍存在,反对的声音在后来挺高。 07年4 月第三次审议的争
《090307劳动合同法讲座-君合马律师.》.doc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