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泰安市灵山大街中段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建设经济文化强市, 创建国际旅游名城, 按照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委、市政府将灵山大街中段道路建设工程列为 2011 年市重点工程。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国务院第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灵山大街中段道路建设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补偿方案》)于 2011 年3月 23 日在房屋征收现场和媒体进行了公布,按法定时限征求了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 2011 年4月 25日) 。在征收范围内对住宅比较集中的路段, 组织召开了座谈会、问卷调查、入户调查、设立了征求意见专用电话, 广泛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书面意见 150 余份, 根据被征收人提出的符合《条例》规定的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部门: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征收范围: 东起龙潭路( 泰山制丝公司东侧) 、西至长城路( 长城中学立交桥), 道路规划红线宽 60 米以内和占压道路红线的合法房屋,以及道路规划范围内的其它合法房屋。三、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 2011 年7 月 31 日。四、补偿方式: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2 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营业房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五、补偿标准 1、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2、房屋面积的认定按有效合法证件确定。房屋面积有争议的, 由市房管局、市规划局认定; 对房屋性质有争议的, 由有关部门认定。 3 、个人住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接近户型面积就近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为楼房。超安面积 10㎡以内( 含 10㎡) 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 164 0 元/㎡结算, 超安 10㎡以上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欠安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小高层楼房的, 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不收取楼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配套房等面积安置部分不交差价, 超安、欠安部分按 500 元/㎡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 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方式结算。 4 、本路段搬家费按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 10元/㎡一次性补偿;临时安置费按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给予 12元/㎡/ 月补偿至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日; 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 3 个月临时安置费。 3 多层住宅回迁安置期限为 18 个月,高层、小高层住宅回迁安置期限为 24 个月。超过回迁安置期限的,自超期之日起加发 50% 的临时安置费。 5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征收沿街营业房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 240 元/㎡补偿;征收其他生产、经营用房, 按生产、经营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 180 元/㎡补偿。营业房实行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安置部分交纳 200 元/㎡差价款。超安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结算, 欠安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以上结算方式的, 也可以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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