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class="bh">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p class="bh">文 号:湘政发[1988]1号
<p class="bh">发布日期:1988-1-3
<p class="bh">执行日期:1988-1-3
<p class="bh">失效日期:2002-3-7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专利代理的管理
第三章 专利许可证贸易管理
第四章 专利纠纷的调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加强专利管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专利工作和办理专利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的专利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指导省直部门和地州、 市 的专利工作;管理专利服务机构;调 处专利纠纷;负责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专利权的审核和专利技术计划许可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工矿企业,应将专利工作纳入经济与科技管理体系,确定分管专利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对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组织专利申请;需要鉴定的,先申请专利,待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组织鉴定。
在技术引进工作中涉及专利技术时,应有专利工作人员参加。
第六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制定星计划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技成果推广等计划,均应先采用专利技术,使专利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二章 专利代理的管理
第七条 凡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向省专利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经批准后,方能开业。
第八条 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资格;
(二)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
(三)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的专利代理人。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主要承担专利申请代理、许可证贸易代理和专利诉讼代理工作。
第十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建立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制度。对群众来信的答复,从收到信件之日起,不得超过15天;逾期不答复而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第六条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为专利代理人的,必须先经省专利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必须持有中国专利局签发的专利代理人证书,依照《专处代理暂行规定》执行职务,由专利代理机构委派工作并统一收费,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代理专利申请应进行中国专利文献检索,检索工作由代理人或者他人进行,检索后由检索报告;如由他人进行检索,代理人事先应给检索人写出技术要点和最低文献量。
第十四条 委托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应提交委托书和撰写申请文件必须的技术资料。专利代理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写出合格的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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