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摘要:近些年来,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必须可少的工具,借助互联网方便了与外界的沟通,获取信息也更加便捷。而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互联网金融也应运而生,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因此本文针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展开了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两面性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利用互联网与传统的金融模式相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不仅有利于优化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行业,还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为了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刑法规制条件下进行,并对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存在刑事风险
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较晚,在有些方面还没有进行具体的明确。所以一些理财项目在经营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着一定程度的刑事风险。网络上的某些融资机构会以借款的形式来非法吸收公众的资金,此种行为涉及欺诈罪,需采取刑法规制。只有这样才能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处理犯罪行为,保证社会的稳定。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信用卡犯罪风险
当前,一些用户根据信用卡可以透支的特点,防止出现充值账户,采用充值金额的方式进行借贷人的借款,而此类活动均可以通过网络借贷平台来实现。此种方法能够满足当前众多用户的需求,使得我台的客户数量和业务量增加,相应的信用卡套现的行为也在不断增加。如果借贷人没有依照规定还款日期进行还款,那么出借人将不能向银行返还本息,这将会涉及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洗钱罪风险
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行为可以发现,很少有人会关注资金的来源。这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具有匿名性、隐秘性以及资金流动速度快等特征。网络上的不法分子就会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展开洗钱的犯罪行为。在互联网金融运行的过程中,洗钱犯罪这种行为十分普遍,网络上资金流传的各环节均有可能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
(四)互联网金融存在职务犯罪风险
现阶段,很多网络借贷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将重点放在了经营规模的扩大上面,却忽略了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对于关键岗位的员工在管理上不够严格。此外,由于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没有科学完善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有些职员就会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资金私自挪用或是侵吞等犯罪行为。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存在的限制性分析
(一)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限制性意义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投资门槛上较传统金融模式低很多,能够给予人们更加优质和完善的理财服务。实现了资金管理方式的创新,能够有效收集社会闲散资金并充分利用。不仅提高了资金管理与应用的灵活性,还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由于互联网金融刑法中仍存在一些陈旧的条款,没有根据经济模式的转变而更新,这导致创新型的理财模式被扣上了非法集资的帽子,使得很多新兴业务不能优先开展。如果只是利用刑法规制来惩治互联网金融的犯罪行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进步性和
创兴性的举措没有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制,这将会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限制性原则分析
互联网刑法规制的目的旨在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使其朝着健康可控的方向发展。假如每一笔交易在正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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