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孙X,男,67/02/28 生,33 岁,籍贯:广东省高州市,通讯地址:东莞 市清溪镇XX有限公司,邮编: 511746
被告:王X,男,74/05/11 生,26 岁,汉族,家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东莞市清溪XX电器制造厂 ,
地址:东莞市清溪XX管理区
诉讼请求:⑴被告王x赔偿原告 ¥ 107,元 精神损失费为¥ 50,000 元, 共计为¥ 157,元;⑵被告XX厂对以上赔 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 :99/07/16 日原告到
x x厂附近找朋友,被正在x x厂当班的保 安被告王x打至重伤,右眼无晶体,经东莞 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为工伤 7级残废。被告王 X在95年6月已到XX厂做保安,出事时 正是值班。被告王X理应对其侵权的打人行 为造成的损害赔偿受害人;同时,被告王x 是被告x x厂的老员工, 并且当时还是值班
期间,在执行公务,但在执行公务期间,他 不是礼貌待客,却动手打人。根据民法的有 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 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 X X厂应当对于被告王X的赔偿责任应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包括:
⑴医药费¥ 8,元(包括法医鉴定费 用¥ 元);
⑵住院期间为 99/07/16 至 99/08/05 ,共21天,出院后休息6个月, 李X原来工资为月平均¥ 8,000元,根据
广东省1999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 准,工资最高只能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 费的3倍计算,误工费为:[(+ 12) X 3] X (6 21 - 30)=11, 元;
⑶住院伙食补助费: 21天X 30元/
天=630元;
⑷护理费:根据李x的伤情,推断至少 要一人护理,其费用为:(+ 365 ) X 21 = 元;
⑸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李X是 7级伤
残,现33岁,应自定残之月月起,补偿20
年: X 20 X 40%=56,元;
⑹残疾用具费:病情稳定后,受害人的 眼睛需要植入晶体,手术费用为¥ 5,000
元;
⑺ 被抚养人生活费:李X有女儿李
XX, 97/10/21 出生,李X被打时为1岁, 应抚养至16岁,抚养15年;李X之子李 XX, 99/09/20 出生,抚养16 年;李X 母亲何XX 1945/07/20 出生,体弱多病, 有胃溃疡,55岁,在农村生活,没有其他 生活来源,是李X抚养,应抚养 15年;李
X父亲已去世。考虑李X妻子也有抚养儿女 和婆婆的责任,以上抚养年份折半计算,应 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为:
(15 16 15 ) - 2 X 2400 X 40%=22,080 元;
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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