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反倾销问卷调查规范有序地进行,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通过问卷方式进行 反倾销调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可以向被调查 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商 和下游用户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等利害关系方发 放问卷。
第四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完整、 准确地填写调查问卷,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五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自反倾销立案公告之日起 15天
内,按照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参加反倾销调查。
第六条 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报名登记时,应当以书 面形式表示参加反倾销调查的意思,载明利害关系方的名 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并按下列要求提交信息:
(一) 被调查国家(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应当提交
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数虽、金额;
(二) 中国国内生产者应当提交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 产能力、产虽、销售数虽和销售金额;
(三)中国国内进口商应当提交产业损害调查期内被调
查产品的进口数虽、进口金额;
(四)调查机关明确要求的其他信息。
利害关系方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经其依法授权的人应当 在报名登记文件上盖章和(或)签字。
第七条 调查机关应当自报名登记截止之日起 10个工作
日内在调查机关官方网站发布调查问卷,并通知已报名登记 的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第八条利害关系方未报名登记但按期提交答卷的,调 查机关可以不对其答卷进行单独审查。
第九条调查机关决定采取抽样方式进行反倾销调查 的,可以适当延长发放问卷的期限。
第十条 利害关系方在回答问卷时对问卷有疑问的,可 以向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第十一条 答卷应当以规范汉字填制,并按要求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所有证据材料均应注明来源和出处。证据材料 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提供中文翻译件, 并附外文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问卷中要求提交的销售单证、会计记录、财 务报告和其他文件应随附答卷一并提交。
第十三条利害关系方按照问卷要求应当将调查问卷复 制转交给关联贸易公司或者其他公司填制的,该关联贸易公
司或者其他公司应当按照问卷要求独立提交答卷。
第十四条 调查问卷的答卷应当自问卷发放之日起 37天
内送达调查机关。
利害关系方因正当理由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
的,应当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 7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 交答卷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理由。
调查机关应当在答卷提交截止期限 4天前,根据利害关
系方的具体情况对延期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调查机关决定同 意延期的,延长期限通常不超过 14天。
第十五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答卷中有需要保密内容 的,应当提出保密处理申请,并说明需要保密的理由。
对要求保密处理的信息,利害关系方应当提供非保密概 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 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利害关系方在特殊 情况下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调查机关应当对保密申请进行审查。保密理 由不充分、或者非保密概要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 定、或者答卷的利害关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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