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
买受人: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买卖。 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通过办理转移登记取得房屋所 有权证的房屋。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 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
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
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4、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
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 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 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问或代理服务达成交易的,所签订的《房屋出售委托协议》、
《房屋购买委托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 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也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 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 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 购公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房有此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7、 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
8、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 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籍:
[身份证][护照][1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共有权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日,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籍:
[身份证][护照][1 :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北京市城市房地
产转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 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 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平房】,坐落为: 【区(县)】
小区(街道)1 邛童】【座】【号(楼)1 元
号(室)。该房屋所在楼栋建筑总层数为: ,其中地上 ,地下。该 房屋所在楼层为 ,建筑面积共 方米。
(二) 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该房屋附届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活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 房屋权届情况(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共有权证证 号为:填发单位为: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二。
(二) 土地使用状况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 【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 权证号为: 填发单位为:
(三) 该房屋性质为下列选项中第 中情形:
1、商品房;2、已购公有住房(若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 出售登记表》表号: ;3、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4、按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危改回迁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回迁房等房屋);5、其他房 屋。
(四) 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1、该房屋未设定抵押;2、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年 日,他项权利证证号为:
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的,出卖人应于 年 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五) 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0
1、 出卖人未将该房屋出租。
2、 出卖人已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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