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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涉及企业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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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绍兴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开展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绍兴县行政区域内从事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绍兴县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结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住申请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并经县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审核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县中介管理服务中心设置服务窗口或挂牌两种方式入驻,从事绍兴县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
第五条  中介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后,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需及时将中介机构入驻情况抄送县行业主管部门,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入驻情况,执行县委办[2013]84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文件。
第六条  入驻绍兴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服从县中介管理服务中心的管理,形成统一规范的从业标准。县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对中介机构的管理,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对入驻中介机构的具体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通报给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财税、物价等部门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办法,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依法开展中介业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严禁中介机构及执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管理上实行“三个统一”,统一服务承诺时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
统一服务承诺时间。按照服务项目分类制定服务项目服务承诺时间标准,确保我县开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的中介服务承诺时间控制在县委办[2013]84号《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范围内。
统一规范收费标准。参考国家有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由物价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规范涉企项目服务收费标准区间,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等现象。
统一服务标准。进入县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要全面执行我县对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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