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 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55号)等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直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是指对委 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以下简称 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 理。
第四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按照 行政事业单位、 公正的原则开展资产处置业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 置的审批、指导交易、资料备案等工作,督促省直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处置统一进场交易
第六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协同省财政厅对 所属单位资产处置审批、组织交易、资料报送、合同签订、 收入上缴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处置的实施主 体,具体负责拟处置国有资产的报批、交易方案的拟定、产 权交易合同的签订、处置收入的上缴等工作。
第八条省财政厅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具体负责进场 登记、信息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组织交易、结果公示、 价款结算、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范围 包括:
(一) 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出售;
(二) 股权转让;
(三) 在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单位原值 20万元以 上(含20万元)或批虽原值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 资产;
(四) 在肥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废单位原值 20万元以
上或批虽原值50万元以上的电子产品及仪器设备;
(五) 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当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十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进场交易, 由省财政厅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 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确定,原则上采用 电子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第条 省财政厅将审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处置项目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组
织交易;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将处置信息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同步在法定媒介上发布(发 布的交易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并按照交易方案组织交易, 根据竞价结果确定竞得人(中标人)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配
合做好国有资产处置交易工作,在取得处置收入 30个工作
日内,将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等与处置工作相关的费用 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 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应当按 照委托协议要求和相关规定组织交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 交易行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 规范有序。
(一) 按照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发布项目信息,组织资 产处置交易,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 担保密义务;
(二) 向省直行政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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