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月 日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样本)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社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县、街道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社管会由社长1人、委员 人,共 人组成。
第三条 本社社管会社长、委员实行自荐直选方式选举,由本社选民对照社管会成员自荐人资格条件,直接向社员选举委员会报名参加社管会成员职位竞选。
第四条 本社换届选举工作接受县、街道两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由社员选举委员会主持。社员选举委员会任期自推选产生公告之日起至本届社管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3、拟订具体选举办法,提交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
4、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5、审查、登记并公布选民名单,处理社员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6、组织选民参加社管会成员职位自荐竞选,审查自荐人资格,公布自荐人名单;
7、组织自荐人向选民作出公开承诺、发表竞职演说,审查其承诺、演说内容;
8、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
9、负责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10、组织和主持投票选举;
11、审核和宣布选举结果;
12、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13、主持新老社管会交接工作;
14、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社员选举委员会成员自荐报名参加社管会成员竞选,或在另行选举过程中依法被确定为社管会成员候选人的,其社员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社员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3人或出缺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增补。社员选举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或者参加会议但不参加表决,可以视为自动退出社员选举委员会。社员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街道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报县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批准后,重新产生社员选举委员会。
第五条 本社换届选举日为 年 月 日。
第六条 本社 年 月 日24时前出生(年满18周岁)的社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本社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七条 户籍在本社,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具有选民资格。正在患病期间的精神病人和痴呆傻人员不能正常行使选举权的以及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经社员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下列二类人员应当列入选民名单:一是户籍在本社并且在本社居住的社员;二是户籍在本社,不在本社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社员;三是因婚嫁原因,户籍不在本社且居住未满一年的公民,本人申请,经社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以进行登记。已在户籍所在社或居住的社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员,不得再参加本社或其他地方村(社)的选举。上述需本人表示或申请参加选举的对象,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向本社社员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没有主动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作不参加本社选举。社员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表示或申请对象的选民资格。
第八条 选民名单经社员选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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