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铝业自备电厂(2×330MW)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青铜峡铝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青铜峡铝业自备电厂(2×330MW)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和工作、生活环境,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青铜峡铝业自备电厂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措施,保证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安全文明、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铜峡铝业自备电厂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现场安全、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
第四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各施工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宁夏青铜峡铝业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编制依据:
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建设定额站文件电定造[2006]2号《关于调整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及文明施工措施费计算标准的通知》
2、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工[2003]168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申请核定时,应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申请核定表》;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施工单位己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对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措施未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组织实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达不到安全施工合格标准或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反映该项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施工现场达不到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主体己完工,且安全性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计取除预付款项外的其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提出使用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负责制订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含文明施工措施计划),并抄报监理单位审核,经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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