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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优质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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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甲方:
乙方:
20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 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下面是小编 为大家带来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仅供参考。 房屋转让合同的生效条件
案情简介:
丈夫周某和妻子丁某丁 2000年3月,双方共同出资人民币60万元,购入罗湖区某花园 —套房产。房地产证写妻子丁某名字。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丈夫周某便扬言■要离婚。妻子丁 某因此怀有戒备之心。2002年1月,丁某私下委托房产中介,以 45万元将上述房屋卖给第 三人黄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丈夫周某得知后,认为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妻子 丁某未经其同意转让房屋给第三人,届无权处分,应为无效。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被告 丁某和第三人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分析:
我生效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定、取得和变更等, 均以登记生效要件。房屋产权未经过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力及公信力。房屋的每个共有人均 应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否则其对房屋的共有权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是共有权的对 外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如无特别约定,届丁夫 妻共有房屋。夫妻对房屋的共有权,是法定的,无需以登记的方式设定,但这效力仅在夫妻 之间,这是共有权的对内效力。夫妻一方的共有权不经登记,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鉴此,即使是夫妻,最好也将双方的名字登记在房地产证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丁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在共同共有关系 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 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承认夫妻的房屋共有权(尽管一方没有产权登记)。但视不同情况作不同 的处理,原则是:(1)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 产权人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房屋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另一方如无证据证明 取得产权的第三人有恶意申通行为,则应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另一方不得主张合同无效、撤 销合同或解除合同。⑵ 尚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此时,产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
同的效力待定。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法院可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如未 取得登记的共有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的,确认为有效合同。对丁这种情况,另一方还可以及 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出异议,阻止第三人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房屋转让合同范本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见证方:(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私人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对产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苏州市 ■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 宇第 。甲方为该房屋的现状负全责。该
房屋的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 方米。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苏州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
屋上市交易。由丁违反国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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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