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发〔2011〕号
永顺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永顺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永顺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永顺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开放带动战略,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和国内外客商引进项目资金的积极性,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项目引荐人是指向我县相关部门引荐投资者,积极发挥其中介、沟通作用,协助项目投资者与我县相关部门联系、洽谈,为项目成功落户我县发挥明显作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同一项目有多个引进人的,应委托1人申请奖励。引进人之间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自行解决不了的,由招商引资考核奖励领导小组确定。项目第一引进人和项目第一引进单位的资格必须经项目投资方的书面认可。
第四条 凡引进州外资金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项目2亿元以上)的项目(含1000万元、2亿元),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比例给予奖励。第一、第二产业项目(矿产资源的勘探、采选除外)形成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2‰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3‰给予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4‰给予奖励;第三产业项目和能源、交通、水利、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文化、卫生、商贸物流等公益性事业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并形成固定资产的4‰给予奖励;房地产项目形成固定资产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按1‰给予奖励;房地产以外的项目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给予奖励。
第五条 同一项目既符合重点项目奖励范围,又符合工业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范围的,不重复计奖,按奖金额度高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实行一年申报授奖一次。当年12月底以前由单位或个人向县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组织投资者、政府办、监察、商务、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进行验资后,报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张榜公布,最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弄虚作假,虚报引资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招商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商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招商引资奖励考核工作。
第八条 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奖励资金如数发放到位,当年结余结转下年。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与本办法有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奖励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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