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通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 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 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 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
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 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 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的设计。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
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 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 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 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
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 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 维
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 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
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 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 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
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 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 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 6——2 0C;
二、 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 5 C
中作业不应低于1 2 C
重作业不应低于1 0 C
注:①作业种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 准》执行。
②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 0 ——1 0 0 m2)时,轻作业可 低至1 0 C ;中作业可低至7 C ;重作业可低至5 Co
三、 辅助建筑物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 5 C
更衣室2 3 °C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 0 C
办公用室1 6 1 8 C
食堂1 4 C
盥洗室、厕所1 2 C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
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 地带的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 m / s ;
二、 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n33 [20kcal/(m 3〃 h)]时, m/ s ;当室内散热量大于 或等于23W/n3时,不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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