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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亏损股民的故事.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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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亏损股民的故事债的不履行(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 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或不行为,又称债的不给付。在合同之债中, 债的不履行也就是合同的不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 都同样构成合同的不履行, 都要负违约责任。债的不履行有两种情况:①全部不履行, 又称不实际履行, 指完全没有履行债务, 没履行债的标的;②部分不履行, 又称不当履行, 或不适当履行, 指不完全履行债务, 也就是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履行, 包括迟延履行。在罗马法中, 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 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个人联系, 是债务人应负担履行义务的“束缚”。因此, 不履行债务时所负的责任也具有人身性质, 债权人可以直接对债务人的人身采取措施, 如监禁、卖为奴隶, 以至处死。中国封建时代也规定了对不履行债务的人身制裁,《唐律疏议· 杂律》“负债违契不偿”条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 一匹以上违二十日, 笞二十, 二十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备偿即赔偿。同时还规定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的自力救助范围超出契约规定时的法律责任:“诸负债不告官司, 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 坐赃论”( 见违契不偿)。不履行债的人身责任性质是自然经济特点的反映。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债权人所关心的已经不是债务人的人身抵偿、而是财产抵偿,不履行债的责任也就逐渐由人身性质转变为财产性质。但是, 债务监狱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曾长期存在, 债务人因不能履行债务而坐牢的现象,直至 19 世纪中叶才最终废除。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履行债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主要表现, 不履行经济合同之债就会影响计划任务的完成, 从而会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因此, 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之债也就是不履行自己对国家应尽的责任, 要负民事责任, 受到民事制裁, 情节严重的有关人员还应负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中国, 对于不履行债的民事制裁方法是: 追索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追索违约金是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对债务人不实际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 在购销合同中, 供方供应产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 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 需方中途退货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均应偿付违约金。在中国,违约金的特点是有请求权的一方, 不论其是否受到损失及损失大小,均有向对方追索违约金的权利。偿付违约金也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责任。因此, 违约金具有鲜明的制裁性质,同时它还具有补偿性质。赔偿损失须以债权人实际上有损失为前提。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数额。因此, 赔偿金具有补偿性质。由于债务人不履行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 应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偿付违约金、赔偿金时, 如系企业, 应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盈志包干分成中开支, 不得计入成本; 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违约金和赔偿金都须以金钱偿付, 任何一方不得用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利益。强制履行偿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的, 应继续履行。这是债的实际履行原则( 见债的履行) 所要求的。按照这个原则, 当债务人不实际履行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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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