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反保(2014)-广0214号
甲方(反担保权利人): 成都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克平
地址:成都市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川路866号1号楼1107室
联系电话:028-
乙方(反担保人):范佳伟,身份证号:
郑娴,身份证号:
因四川省广渠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借款人”)向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府支行(以下称“融资银行”)银行申请融资。借款人的该笔融资债务由甲方向融资银行提供担保,根据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当借款人在融资债务期限届满而未及时足额履行合同约定的清偿义务时,融资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即甲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偿该笔融资项下的相关债务。为确保甲方代偿后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作为反担保人,为借款人的该笔融资债务提供反担保。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公平和无误解的情况下,经双方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 与本合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一、借款人与融资银行签订的 号《 》,系借款人获得融资银行融资许可,约定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
二、甲方与融资银行签订的 号《 》,系甲方向融资银行提供担保,约定担保事项的合同。
三、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委保(2014)-广0214号《委托担保合同》,系借款人请求甲方为其融资债务提供担保,依法与甲方达成的协议。
第二条 担保债权及担保责任
一、甲方提供反担保的债权即甲方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小写¥20,000,)。
二、本合同的担保债权是指:甲方依据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协议),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所产生的对借款人的债权。
三、在甲方向融资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甲方可向乙方追偿的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已向融资银行承担的担保责任的金额。
(二)甲方已向融资银行承担的其他各项费用和赔偿的各项损失。
(三)甲方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税费、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交通费、住宿费、评估费、拍卖佣金、搬运费、吊装费、运输费等实现债权和资产处置的费用。
(四)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费、资金占用费、违约金。
第三条 反担保方式
一、本合同的反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及个人财产反担保。
二、乙方提供的个人反担保财产详见后附《财产清单》。
第四条 保证期间及债务履行期限
一、本合同保证期间依乙方所承担的反担保责任和范围分别为:
(一)自甲方按照与融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两年。
(二)借款人发生其他违约之日起两年。
二、乙方应于甲方向融资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10日内向甲方偿还履行担保责任所付出的全部款项以及《委托担保合同》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损失、费用、违约金。
第五条 反担保财产
一、乙方同意用本合同后附《财产清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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