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合法权益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纳 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用法律维护自 己利益的权利。社会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 同时,也要健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制度。 税收是靠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支撑的, 近年来,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权利意识 的增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I可题越来越受到 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 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做得还远远不够。
一、目前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体制中存 在的问题
现行法规不健全
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都散 见于税法及〈〈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等法律文件中,而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宪 法》没有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原则规定。如我 国《宪法》中只规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将纳税 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
而且,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保护 的法律,从而使一些重要的纳税人的权利, 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原则还没有在法律 上作出规定。
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
纳税人权利的行使缺之程序性规定。 目
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都有相应法律法 规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明 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基本上没有程 序性的规定,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 具有延期申报权,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 件、时间、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等 等均未有相应的规定。
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税收机关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 由于其在税收管理上具有征收、解释、调整、 审批和处罚等权力,决定了税收机关在与纳 税人双方的征纳关系上具有“主导”地位, 而纳税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多少年来 我国一直注重“纳税人义务宣传”, 很少注
重“纳税人权利宣传”,纳税人权利意识淡 薄。使得一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敬而远之, 还有一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言听计从,而不管这些意见和要求是否合法, 甚至有一些纳税人面对税务部门随意性罚 款、纳税人多纳税后退款难等损害纳税人利 益的行为却不知道依法维权,或者不知道怎 样维权,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淡薄, 成
为维护纳税人权益发展的障碍
财政收入90恕上来源于税收,税收具 有强制性,如果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税务 人员可以米取税收保全等措施强制执行, 使
得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滋长了权利 意识,而忽略了服务意识。中国有句俗话: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通过征 税筹集财政收入,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提供 公共物品,满足大家的公共需要,调节经济 运行,提高经济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经济执法机关, 其存在的
根基是纳税人所纳的税。然而,目前大多数 税务人员权利意识较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 淡薄,其表现为:工作怕麻烦,对纳税人在 纳税工程中存在的一些纳税问题不及时纠 正,对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不及 时宣传和提示,使得一些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得不到及时维护,成为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障 碍。
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国际借鉴
以法的形式明确对纳税人保护
为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 家如美、英、法等都比较重视纳税人的权利 并把它写进宪法中,同时制定相应的保护纳 税人权利的法律。在税法中把征纳双方平等 的权利义务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规定, 诸如各
国都在立法之初颁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 和〈〈纳税人手册》等法律文件,规定了纳税 人的权利法定性和纳税后的财产不可侵犯 性。
以制度形式明确对纳税人的保护
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 都有在 立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 通过各种制 度规范来细化对纳税人保护的规定。首先, 提供情报制度。对纳税人要求提供情报的权 利,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制度。如在 OECD® 员国中,所有的国家都向纳税人提供完成纳
税申报表的方法、税收减免制度的利用方法 以及税收制度如何发挥作用等;约半数国家 编写了面向学校的特殊教材,并向纳税人简 明扼要地阐明税金的用途; 当存在对纳税人 更有利的税收制度及税收规定可供选择时, OECtM员国中有16个国家规定税务行政当 局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对其最有利的情报。 其次,税收诉讼制度。
OECD®员国大部分国 家采取了如下税收诉讼制度:一是 OECD® 员国中除意大利、挪威、西班牙三国以外, 所有国家均采用诉讼前置制度, 多数国家的 纳税人就税法的解释与税务行政机关意见 不一致时,以及对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 时,在向一般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可先向税 务行政机关内部的受理单位提出不服的申 诉,要求复议,或向专门的税收不服审判所 及税务法院提出申诉。二是 OECtB家提起 诉讼的案件多属税额是否合理问题, 而连同
日本、美国、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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