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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励评审坚持下述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生自主参与原则;尊重成果绩效原则;重在客观评价原则;突出学生个性原则。
第三条 下述学生不得参个人奖项的评审:
在校期间受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的;
参加评审学年度受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
参加评审学年度校考成绩有不及格的。
第四条 平均校考成绩低于75分的,不参与“学习优秀奖”的评审;在校期间有警告以上处分未撤销的,不参与“涉外杰出青年”及“优秀毕业生”奖项评审。
据本办法参加评审的事迹、事实或奖励应不少于一项是发生在上个学年五月至本学年5月之间。
同一事迹、事实不得同时申请“学习优秀奖”、“创新奖”。

二、奖项、奖励方式
第五条 非毕业班学生设立下列个人奖项:
(一)涉外杰出青年;(二)创新奖;(三)学习优秀奖;(三)社会工作奖。
毕业班学生设定下列个人奖项:
(一)优秀毕业生;(二)三好学生;(三)优秀学生干部。
第六条 设立下列集体奖项:
(一)最具“实力”+“活力”班级;(二)文明寝室。
第七条 学校对个人与集体奖项以下列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二)通报表扬;(三)颁发喜报。
第八条 其他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奖励。
三、奖励条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学术类创新奖”:
(一)独立或合作著有学术作品的;
(二)在核心期刊独立或合作发表文章的;
(三)在学科竞赛中获得学校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奖励和表彰的;
(四)参加全国统一硕士研究生考试,达到规定录取线的;
(五)其它在学术、科技、实践领域取得成效的。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文体类创新奖”:
(一)参加学校文艺比赛获得一等奖或前三名的;
(二)参加省、部、国家级文艺比赛获得奖励和表彰的;
(三)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获得前八名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学习优秀奖”:
(一)在校级以上英语语言能力竞赛中获奖的;
(二)在校级以上计算机应用竞赛中获奖的;
(三)原创音乐优秀作品创作者;
(四)艺术设计优秀作品创作者。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技能标兵类学习优秀奖”:
(一)非英语专业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应用能力测验A级证,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
(二)英语专业专科学生和非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
(三)英语专业的本科学生获得专业四级证书,且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或国家计算机二级证的;
(四)获得计算机国家二级证及其他技能资格证书的;
(五)非英语专业的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的;
(六)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国家计算机三级以上级别证书的;
(七)专科学生获得国家英语六级425分以上的成绩单的;
(八)获得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授予“写作能手类学习优秀奖”:
(一)全校性征文比赛获奖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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