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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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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10-24 15:44 文号:桐政办[2008]第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县财政局等四部门拟订的《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战略决策,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桐庐县集聚,建立和完善我县创业投资体系,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杭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专门设立,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二)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桐庐县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使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符合桐庐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
三、引导方式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跟进投资的引导方式,原则上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不重复跟进投资。
四、支持对象
(一) 引导基金重点投向桐庐县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节能、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领域。
(二)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期企业。
(三)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以现金方式对桐庐县域内的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五、基金来源
(一)由县政府设立桐庐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8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跟进投资,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引导基金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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