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建设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甘政办发〔2012〕27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第三条 学校食堂应该取得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在有关部门办齐各项手续。
第二章 布局与设施
第四条 食堂建设选址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同时,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食堂距牲畜圈、校园独立式厕所及贮粪池、垃圾池及污球排放点等污染源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小伙房除外)。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食堂建设应包括独立的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备餐间、食品出售场所、就餐场所等。
第六条 食品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采用水磨石地坪且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应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第七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布局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进行设置。不具备分设条件的,应在不同时段分别运作。
第八条 根据供餐人数规模,配备必要的蒸煮、清洗、消毒、冷冻(藏)设施及设备。
第九条 配备由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
配备2个以上的水池,清洗动物性食物和植物性食物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清洁操作区不得设置明沟排水,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
第十条 食堂供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 9-2006)要求。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足够的自来水装置,供学生洗手、清洗餐具。
第十一条 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2008]159号要求建设;目前尚未建盖食堂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利用现有闲置校舍,改造、配备食堂等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运转,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要求,实行单独核算。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监督,保证原料采购、食物领取、库存盘点等流程规范透明,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三条 食堂一般应以充值卡或饭菜票方式结算。在食堂就餐的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十四条 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的学校,必须确保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也不得用于其它成本开支。
第十五条 食堂结余款,必须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和食堂设施、设备,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奖金,不得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标准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食堂收入包括:学生伙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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