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单据的审核
Document Examination
单据的一般要求
出口商制单
银行审单
信用证项下单证不符的处理
EDI下的无纸化单据
单据的一般要求
指示行为的单据化
单据的形式、签字和证实
单据的正本、副本和份数
单据的签发人
单据的出具时间
出口商制单
一、制单的基本原则--“四个一致”
单证一致――单据与信用证一致。
单单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某一相应的项目要相互一致。
单货一致――单据上所叙述的各有关项目必须与实际货物情况完全一致。
单约一致――单据所表示的内容必须与合同要求完全一致。
二、单据工作可能给受益人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interest risk)
汇率风险(foreign exchange risk)
商品损坏或变质等风险(merchandise risk)
增加运输费用的风险(transport charges risk)
增加仓储费用和保险费用的风险(storage and insurance risk)
转让货物给另外买主的风险(transfer risk)
货物被第三者接管的费用风险(take-over risk)
货物被海关拍卖的风险(customs clearance risk)
商品降价的风险(price reduction risk)
利息损失的风险(loss-of-interest)
银行审单
UCP600——
第十四条 单据审核标准
第十五条 相符交单
第十六条 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
一、银行审单的原则:
UCP600第十四条d款: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
据此概括为:单内一致、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二、审单尺度
1、单证一致的程度
严格一致(Doctrine of Strict Compliance):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之间,一个字与一个字、一个字母与一个字母的相符,即使是拼写错误,就是一般不符点。
实质一致(Principle of Substantial Compliance):容许单据有差异,只要差异不损害申请人,或不违犯法庭自身对于“合理、公平、善意”的概念即可。
2、表面相符
UCP600第十四条a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果有的话)及开证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表面上构成相符交单。
3、审单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4、审单合理时间
UCP600第十四条b款: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开证行各有从交单次日起至多五个银行工作日用以确定交单是否相符。这一期限不因在交单日当天或之后信用证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届至而受到缩减或影响。
案例分析
我某外贸公司以CIF术语L/C支付方式向韩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我方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交货。随后我方将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和品质、数量证明书等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提交韩国开证行要求付款。此时,正值货价下跌,开证行又发现我方提交的单据上货物名称使用了货物简称,因而拒绝支付货款。我方认为货物已按合同规定装运,检验证书所证明交货品质、数量与L/C规定一致,坚持要求付款。
试问:开证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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