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培训课程
物业管理条例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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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背景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次: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次: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次: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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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条例》的亮点
一:理顺体制,权利下放;
二:明确界定了业主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
三:关于物业收费的问题;
四:住宅小区内热点的停车问题;
五:关于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备的问题;
六: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及资金筹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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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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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条例》的亮点
七:新旧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移交问题;
八:明确物业管理投诉处理及争议调解;
九:明确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十:明确了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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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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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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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条例》的组成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
第四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六章 物业的维护
第七章 法律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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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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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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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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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解析
第一章 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
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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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解析
第一章 第三条明确了: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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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解析
第一章 第四条明确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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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解析
第二章 第一条明确了业主的定义:
(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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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解析
第二章 第七条细化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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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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