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方法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劳动法》、《中国工会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的 (安监总安健〔2021〕89号),结合本市防暑降温工作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合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机关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出要求限值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根据《工作场所物理原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实施;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工作场全部害原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原因》()实施;高温作业分级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实施。
第四条 高温天气是指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经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的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
日最高气温达成35℃以上、37℃以下为通常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成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成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第五条 建立高温天气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
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高温天气适时监测和预警预报。每十二个月6—11月期间,市气象主管部门应该于每个月5日前,经过当地报纸、电视或广播向社会公布上月高温天气汇总情况。
电视、广播等媒体应该依据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相关高温天气适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立即正确播报高温天气气象信息。电视媒体应该在电视屏幕上显示高温天气预警标志。
高温天气预警标志分为橙色和红色,其中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为橙色,40℃以上为红色。
严禁删改高温天气实时气象信息和预警预报信息。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经济和信息、教育、公安、国土房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农业、商业、文化广电、国资、环境保护、质监、旅游、煤炭、气象、铁路、民航、电力等行业(领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领域)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日常监督检验和督促指导工作。
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作业、高温天气期间作业采取的劳动保护方法实施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该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方法,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关键责任人或实际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方面负责。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该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善生产工艺和操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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